浙江擬出臺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將全面淘汰低溫等離子、光氧化、光催化廢氣治理設施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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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以高水平保護支撐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和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大會部署,近期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組織開展了《浙江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制訂工作,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4月18日。
文件以《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為藍本,按照新一輪“大氣十條”的思路開展編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是總體要求。以高水平保護支撐高質量發展,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以降低細顆粒物(PM2.5)濃度為主線;強化政策協同、源頭預防,深入推進產業、能源、交通結構綠色低碳轉型;堅持精準、科學、依法治污,強化系統治理、分類施策,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全鏈條推進大氣污染防治。
二、是重點治理任務。提出了優化產業結構、優化能源結構、優化交通結構、強化面源綜合治理、強化多污染物減排等 5 方面重點治理任務,每方面治理任務分別包含 3-4 項工作舉措。
三、是環境管理措施。主要包括污染天氣應對、機制建設、能力建設等 3 方面管理要求,每方面分別包含 3 項具體舉措。
四、是保障措施。從加強組織領導、政策引導、科技支撐、全民參與等 4 個方面提出了相應措施。
文件要求“強化多污染物減排,提升廢氣治理績效”,對無法穩定達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燃煤火電、自備燃煤鍋爐實施煙氣治理升級改造,采取選擇性催化還原(SCR)脫硝等高效治理工藝。2025 年 6月,水泥行業全面完成有組織、無組織超低排放改造,燃氣鍋爐全面完成低氮燃燒改造。2025 年底前,鋼鐵行業全面完成超低改造;2024 年啟動生活垃圾焚燒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27 年基本完成全面改造任務。
同時深化 VOCs 綜合治理,持續開展低效 VOCs 治理設施排查整治,除惡臭異味治理外,全面淘汰低溫等離子、光氧化、光催化廢氣治理設施。推進儲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閥、緊急泄壓閥,定期開展密封性檢測。污水處理場所高濃度有機廢氣要單獨收集處理,含 VOCs 有機廢水儲罐、裝置區集水井(池)有機廢氣要密閉收集處理。石化、化工、化纖、油品倉儲等企業開停工、檢維修期間,及時收集處理退料、清洗、吹掃等作業產生的 VOCs 廢氣;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治理設施。2024 年,石化、化工行業集中的縣(市、區)實現統一的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數字化管理,各市建立VOCs 治理用活性炭集中再生監管服務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