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起,金華將暫行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核算新辦法
2024-06-18
0次
近日,《金華市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污權核算辦法(暫行)》發布,將用于金華市行政區域內工業排污單位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核算的管理與實施,自2023年12月22日起生效。
具體要求如下↓
金華市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污權核算辦法(暫行)
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及《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23〕18號)等文件要求,結合金華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適用于金華市行政區域內工業排污單位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以下簡稱“VOCs排污權”)核算的管理與實施。
(二)本辦法所稱的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僅限于涉VOCs物料生產、使用和存儲等過程排放的VOCs污染物。
(三)本辦法所指的工業排污單位,是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但不包含《名錄》第1至2類、第98至102類、第105至112類行業的排污單位。
(四)現階段VOCs排污權核算的是已取得重點管理或簡化管理排污許可證且有總量控制要求的、已完成排污許可登記且擁有排污權的涉VOCs工業排污單位。
二、核算辦法
(一)VOCs排污權核算方法按以下順序選取:
1.排污單位已核發排污許可證且VOCs計算源項不存在漏項情況時,直接采用排污許可證登載量。
2.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結果能反映全廠VOCs排放情況時,直接采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結果。
3.采用產排污系數法。
VOCs核算量=活動水平數據*產污系數*(1-收集效率*治理設施去除率*治理設施投運率)。
4.產排污系數缺失的可采用物料衡算法。
VOCs核算量=活動水平數據*VOCs含量*(1-收集效率*治理設施去除率*治理設施投運率)。
(二)核算參數選取
1.活動水平數據優先采用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文件中產能、原輔料用量數據;環評中相關數據缺失的,則采用近三年涉VOCs原輔料使用量、產品產量(按生產負荷折算)數據。
2.產污系數應根據生態環境部2021年發布的《排放源統計調查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核算。
3.收集方式、治理工藝優先根據建設項目環評文件要求。若工業排污單位現狀與環評文件不符的,且屬未落實環評要求的,則根據環評文件要求;屬于技改提升的,則根據工業排污單位現狀確定。
收集效率、治理設施去除率根據生態環境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技術指南》(2022年修訂)確定。
治理設施投運率應按照管控要求,核算時以100%計。
4.VOCs含量支撐材料(如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等由工業排污單位提供并對真實性負責。
三、核算要求
(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市本級工業排污單位VOCs排污權核算,并指導各縣(市、區)開展VOCs排污權核算工作。
(二)各分局負責所轄工業排污單位VOCs排污權核算,核算工作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
(三)VOCs排污權核算程序包括:
1.由工業排污單位申報核算的相關資料。
2.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對工業排污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
3.工業排污單位無法提交完整核算資料的或存在其他需現場確認的情形,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組織對工業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4.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根據審核合格的相關資料,組織對工業排污單位VOCs開展核算,形成核算結果。
四、其他
(一)如上級機關對VOCs排污權核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本辦法自2023年12月22日起實施。
(三)本辦法由金華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