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管理辦法》自2024年7月13日起施行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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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遂寧政府八屆5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遂寧市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管理辦法》近日正式發布,將自2024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辦法適用于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廠及工業污水處理廠(設計工業廢水進水比例不小于30%的污水處理廠)在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污泥的收集、運輸、貯存、處理、處置及監督管理。工業污水處理廠產生污泥被認定為危險廢物的,或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應當特殊處理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下面是原文↓
遂寧市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遂寧市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工作規范化管理,預防污泥二次污染,促進污泥資源化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管理辦法(試行)》《四川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廠及工業污水處理廠(設計工業廢水進水比例不小于30%的污水處理廠)在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污泥的收集、運輸、貯存、處理、處置及監督管理。工業污水處理廠產生污泥被認定為危險廢物的,或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應當特殊處理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污泥處理處置應遵循源頭削減和全過程控制的原則,加強對有害物質的源頭控制,根據污泥最終安全處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選擇適宜工藝。污泥處理處置的目標是實現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堅持在安全、環保和經濟的前提下實現污泥的處理處置和綜合利用,達到節能減排和發展循環經濟的目的。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是污泥規范安全處理處置的責任主體。污泥產生單位須將污泥交由各項手續齊全、具備處理處置能力的污泥處理處置單位進行處理處置。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責任制,完善落實臺賬登記制度,切實落實主體責任,防止造成環境污染事故。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工程建設程序規定,依法取得土地、水保、環保、施工等手續,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按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并嚴格執行。
第五條 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制定污泥管理有關規章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第六條 污泥產生單位、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和污泥運輸單位,應對從事污泥收集、運輸、貯存、處理、處置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
第七條 污泥產生單位、污泥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現污泥流失、泄漏、擴散等情形,一旦發生,應立即采取緊急處理措施,并及時向轄區污泥監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污泥產生單位和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污泥收集、運輸、貯存、處理、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
第九條 我市原則上不支持跨市轉移生活污泥,特殊情況確需轉移的,申請轉移單位應當制定生活污泥跨地區轉移計劃(包括轉移時間、運輸路線、接收單位基本情況、污泥處理處置方案等信息),并向生活污泥移除地市級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生活污泥異地處理處置的,生活污泥產生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進行過程監管,我市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接收處理處置異地污泥的,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所在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也應當進行過程監管。跨省轉移污泥或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接收省外污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污泥產生管理
第十條 污泥濃縮和脫水工藝應根據所采用的污水處理工藝、污泥特性、后續處理處置方式、環境要求、場地面積、投資和運行費用等因素綜合確定,處理過程中應防止二次污染,對產生的清液、濾液和沖洗水等進行處理。污水處理廠不具備所需場地條件,或污水處理廠規模較小時,應當采用移動處理裝置處理污泥,原則上不得外運含水率大于80%的污泥。
第十一條 污泥處理的穩定、濃縮、調理、脫水等裝置應保持正常運行工況,污泥處理過程中應精準控制藥劑消耗量,確保處理效果和運行穩定。
第十二條 污泥產生單位應準確記錄產生污泥的體積和質量,外運前檢測每一批次(車)脫水污泥各項污染控制指標,確保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等規范標準。生活污水處理廠應按照相關規范要求確定計劃檢測批次周期,工業污水處理廠按照排污許可證等規定的檢測要求執行,嚴格控制脫水污泥的含水率和含水率檢測操作的可靠性,確保符合出場外運標準。
第四章 污泥收集、貯存管理
第十三條 污泥產生單位應收集污水處理產生的全部污泥,并及時處理和清運。
第十四條 需在廠內臨時貯存污泥的,應規范設置單獨的污泥貯存區,合理確定貯存規模,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貯存點滲濾污水應回流至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污泥產生單位應當細化健全污泥收集貯存管理制度,安排專人管理,禁止生活垃圾等異物進入污泥,禁止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十六條 污泥產生單位在廠外設置污泥臨時貯存點、在廠內收儲廠外污泥或將本廠污泥外送用于其他污水處理設施培養活性污泥的,應按照相關規范執行,并加強全過程管理。
第五章 污泥轉運管理
第十七條 污泥運輸單位和個人應具備轉運污泥的能力和駕駛員,并配備專用車輛及相關設施。
第十八條 嚴格執行污泥轉運聯單制度,污泥產生、運輸、處理處置單位應按要求如實填寫污泥轉運聯單,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定期對污泥產生單位轉移聯單和臺賬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運輸污泥應當使用防水、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密閉容器,并由安裝衛星定位系統的車輛合法裝載,嚴禁超限超載運輸。運輸單位應對運輸進行全過程監控和管理,禁止擅自停靠(特殊情況除外,如長途運輸、車輛突發故障等)和中轉,防止二次污染。嚴禁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二十條 運輸污泥的專用車輛,應當在污泥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清潔,妥善處理清潔產生的污染物,防止二次污染。禁止在指定場所外清洗污泥運輸車輛。
第二十一條 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和污泥產生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范設置計量設施并設置在線監控系統,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污泥產生單位應就近稱重計量,并對污泥出廠計量過程進行視頻記錄,按月匯總轉運量,視頻資料按有關規定保存。污泥產生單位可對污泥運輸車輛裝運情況進行檢查,可派員跟車到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查看污泥計量情況。
第二十二條 污泥運輸單位應避開上下班高峰期和人群密集區運送污泥,嚴禁將運輸車輛停放在人群密集區。污泥處置單位收運污泥應遵循“一車一運”原則,以確保污泥計量的準確、可靠。
第六章 污泥處置
第二十三條 污泥處置設施項目應按照市域統籌、轄區建設的模式,科學規劃布局。根據污水處理廠污泥產生量合理確定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規模。近期建設規模應根據當前污水量和進水水質適度超前確定,充分發揮處理設施的投資和運行效益。
第二十四條 污泥處置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要求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經生態環境部門審批,嚴格執行環境保護“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要求;
(二)污泥處置單位運行前應按規定取得相關生產許可;
(三)配備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污泥貯存、處置設施設備;
(四)從事污泥處理、處置的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需經專業培訓;配備(委托)負責污泥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五)建立保證污泥安全處置、污染防治、事故應急救援等規章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污泥處置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規范標準要求,建立完善檢測、記錄、存檔和報告制度,及時準確記錄污泥來源、數量、處置情況,并對處置后的殘余物及產品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和報告,指導相關單位和個人規范使用產品,相關資料應保存5年以上,每月將臺賬、報表、轉運聯單向轄區污泥監管部門、污泥產品生產所屬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污泥處置單位應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確定的檢測指標和頻率對進出廠泥質進行日常分析,不得接收未經檢測或經檢測分析不達標的污泥,檢測不達標污泥由污泥產生單位負責處理處置。處置后的污泥產品檢測不達標的,不得出廠。
第二十七條 污泥處置單位應對污泥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污泥進行妥善處理,包括進廠道路、廠區內污泥運輸道路及卸料作業區等易遺撒污水、污泥的區域,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十八條 對列入國家鼓勵發展的污泥處置技術和設備,按規定給予財政和稅收優惠,并將污泥處置費用納入污水處理成本核算。
第二十九條 污泥處置單位應按照相關要求,加強臭氣排放和水質等指標監測,一旦發現指標超標,污泥處置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三十條 污泥處置單位應加強各環節運行管理,不得擅自停運污泥處置設施,確保連續穩定運行,及時接收、處置污泥。未及時接收、處置污泥的,應當依法承擔有關法律責任。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對應污泥監管部門報告,因突發情況停運的,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保障污泥臨時接收。
第七章 污水處理廠及市政管網運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政府和市直園區管委會應加快推進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及污水收集管網建設;結合工業行業特點和發展預期,實施工業污水處理廠及專用配套管網建設;按照“一廠一策”方案推進排水系統市政雨污分流建設改造和病灶管網治理,提高污水收集率,建立健全日常管護機制,防治錯接、混接、滲漏,避免外水進入污水管道,降低污水處理廠進水泥沙含量,保障污泥生化作用,促進污水處理廠正常穩定運行。
第三十二條 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科學規范管理污水處理設施,合理控制各階段工藝流程,全面發揮污泥活性,有效削減污染物。應針對進水水量波動、濃度異常等情況制定措施,完善相關應急設施設備,出現突發情況立即啟動,并向轄區主管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進行處理。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全市各級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履行以下職責: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工業企業廢水處理(預處理)、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產生污泥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及其產生的污泥處理的監督管理,督促行業主管部門履行監督責任,指導企業落實污泥安全處理主體責任。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健全完善污泥管理臺賬及處置信息共享機制,監督指導企業執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制度,指導污泥產生單位、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定期開展環境污染防治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存檔、報告,督促指導污泥產生單位、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制定污泥安全處理處置有關制度和應急預案。按照職責分工,查處工業企業廢水處理(預處理)和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泥收集、貯存、轉運、處置、利用的規范化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將生活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納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推動同步建設生活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與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督促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生活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安全處理處置生活污泥,指導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生活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制定生活污泥安全處理處置有關制度和應急預案。按照職責分工,對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生活污泥處理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督導工業污水處理廠規范運行、達標排放,負責督導工業污水處理廠污泥等規范處理處置,指導工業企業落實污泥安全處理處置主體責任。督促工業企業、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單位制定工業污泥安全處理處置有關制度和應急預案。對污泥焚燒發電、建材利用等工業類污泥處置單位實施行業監管。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污泥處理處置單位的污泥處理處置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生產肥料類產品的污泥處置單位實施行業監管。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符合工業產品原料標準的污泥制品質量安全及交易市場秩序、價格實施監管。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財政、交通運輸、公安、水利、國資等部門做好職能職責范圍內的相關工作。
市直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指導監督工作。各縣(市、區)政府、市直園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具體負責轄區內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日常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機制,制定健全相關具體管理實施細則,全面加強污水、污泥處理處置全過程監管。
第三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對污泥的產生、貯存、運輸、處理、處置等活動進行行政檢查,及時將發現的問題線索移交行政執法部門。城管執法部門、生態環境部門等具有行政執法權的部門(單位)應依法依規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應按照行刑銜接相關要求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污泥產品生產所屬行業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對應污泥監管部門等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污泥處理處置單位的監督管理,逐步淘汰處置設施工藝水平不高、運行狀況不穩、二次污染治理不善的處理處置方式。
第三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接到對污泥產生、運輸、處理處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投訴和舉報后,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及時會同相關部門調查核實,依法作出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在污泥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綜合利用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揚)、獎勵。
第三十八條 對在污泥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中履職不力、失職瀆職造成環境污染事件的單位和個人,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污泥是指污水處理廠在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不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池沉砂。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污泥產生單位是指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
污泥處理單位是指通過合格的污泥處理流程,對污泥進行濃縮、調質、污泥脫水及穩定等,使污泥達到減量化、穩定化的單位。
污泥處置單位是指通過焚燒、建筑材料綜合利用、土地利用、填埋等各類方式,對污泥進行無害化、資源化處置的單位。
污泥運輸單位或個人是指依法從事污泥運輸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指城市、縣城、建制鎮,農村指自然村、行政村、未達到建制鎮標準的鄉村集鎮和被撤并鄉鎮集鎮。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污泥監管部門是指對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工業污水處理設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污泥分別實施監管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生態環境部門。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污泥產品生產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是指根據污泥處置產品生產的行業劃分,對污泥處置單位履行行業主管職責的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是生產肥料類產品的污泥處置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是污泥焚燒發電、建材利用等工業類污泥處置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其他污泥處置單位由相應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遇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調整時,適時進行修訂。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